吴某某与张某、娄某某、申某某、鲁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5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五

发布者:付敏峰发布时间:2026-04-17浏览次数:11

【入选理由】

诚信是学术研究的生命线,著作权保护是激励科研创新、规范学术秩序的重要法治保障,然而当前学术领域中论文买卖、违规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学术生态,直接侵害他人合法著作权权益。本案系一起学术不端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在厘清各方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精准适用著作权法,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对多项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侵害,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法院通过合理区分共同侵权责任,既惩戒了默许署名的通讯作者,又避免了未实施侵权行为的被署名导师承担责任。本案彰显了司法维护科研诚信、净化学术环境的鲜明态度,对引导科研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裁判要旨】

1.诚信是从事学术活动的基本要求,实际参与写作并按照智力贡献署名是撰写发表论文的基本准则。论文买卖交易中的买方对涉案论文进行署名、修改并发表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卖方与买方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侵权论文中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一般情况下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如能证明其确未参与实施对论文的署名、投稿、发表等行为,对此亦不知情的,无需承担责任,但其仍应积极履行配合撤稿等义务,以保障著作权人正常行使权利。

3.未经作者或者相关权利人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程度的,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修改权;作品的修改系对作品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使作品内容发生了本质改变,导致作者在作品中要表达的观点和思想情感被歪曲、篡改的,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初611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1090号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20日,张某为完成毕业要求,与案外人达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达某公司提供版权转让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54000元。张某在填写作者信息登记表时提供了其导师娄某某、师姐申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并将申某某等人的邮箱提供给达某公司。

涉案论文系鲁某某的导师吴某某负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由吴某某、鲁某某在内的课题组成员共同完成,鲁某某在庭审中认可该论文著作权归吴某某所有。鲁某某在接到达某公司要求协助撰写和发表论文后,将涉案论文题目、药材产地、病毒提供单位、实验机构等修改后转卖给达某公司,并通过达某公司提供的邮箱投稿,投稿过程中抄送申某某的常用通讯邮箱。该论文最终被录用并发表,载明的通讯作者为娄某某和申某某,作者包括张某、娄某某和申某某。

被发现论文抄袭后,张某、娄某某、申某某多次向出版社发送撤稿邮件,提供出版社要求的数据、说明等材料。吴某某所在单位亦多次向出版社发送撤稿邮件,但该稿件在诉讼过程中仍处于发表状态。吴某某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共同侵害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计15万元。


【裁判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娄某某、申某某未实施侵权行为,张某侵害吴某某的发表权、署名权,鲁某某侵害吴某某的发表权、修改权,遂于2024年8月21判决:张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张某、鲁某某分别赔偿吴某某45000元、15000元。

吴某某、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了满足获得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而委托达某公司代写代**文,该行为违反了科研诚信原则,其与达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因具有非法目的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应被认定无效。张某的行为侵害了吴某某的著作权,其本身是否知晓达某公司向鲁某某购买论文、是否利用发表文章获利、是否积极配合撤稿、是否已遭退学等处罚,均非法定的不侵权事由。鲁某某作为被诉侵权论文的卖方,未经涉案论文作者同意将论文转让并修改、投稿等行为,系与张某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侵害吴某某的著作权。

关于侵害著作权的具体权项。鲁某某、张某在论文上署上娄某某、申某某、张某等姓名的行为,侵害了吴某某的署名权;未经许可发表被诉侵权论文的行为侵害了吴某某的发表权。鲁某某不仅修改论文题目、药材产地、病毒提供单位等内容,而且伪造实验数据,对医药类论文结论正确性影响重大,对作者吴某某在涉案论文中要表达的观点达到了歪曲和篡改的程度,侵害了吴某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张某支付版面费将论文以“开放许可”方式授权出版社网络发布,侵害了吴某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娄某某、申某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首先,涉案投稿邮箱并非娄某某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其作为导师存在如指导修改被诉侵权论文、主动提供投稿邮箱、在作者同意发表的文件上签字等对被诉侵权论文发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故娄某某不构成共同侵权。其次,申某某对出版社在与投稿邮箱沟通过程中均抄送了其邮箱并无异议。结合其学术经历,其应对通讯作者享受相关权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以及SCI等期刊的投稿、用稿流程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但并未对被诉侵权论文将其列为通讯作者提出异议。故申某某与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但在责任承担上可根据其过错大小予以相应区分。

综上,该院于2025年5月26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张某、申某某停止侵害并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张某赔偿吴某某75000元,申某某就其中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鲁某某赔偿吴某某15000元。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