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本案是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媒体标识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机关对合法行政处罚予以司法审查确认的典型案例,彰显了行政与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坚定态度。本案判决明确了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厘清了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计算、处罚程序合法性等关键问题,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执法参考。同时,本案通过对特定媒体标识的司法保护,严厉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市场乱象,明确了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边界,引导其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对维护健康的文化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裁判要旨】
经营者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媒体名称、特定标识,通过线下展示、线上宣传等方式引人误认为其与该媒体存在特定关联,并借此招揽客户、开展经营活动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据此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4)浙1083行初63号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10行终151号
【案情介绍】
浙江谦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某公司)未经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台州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许可,于2022年8月起,委托第三方制作含有“
浙江卫视中国蓝TV”“公共频道浙江IPTV电视”“
公共频道 华数频道
浙江IPTV电视”等标识墙牌、易拉宝及各种贴纸等,放置在其玉环分公司经营场所对外展示,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自称“台州三套公共频道”招揽顾客,与7位家长签订8份合作协议,收取6880元至9880元不等的费用,违法经营额共计61040元。2022年9月,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玉环市监局)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并立案调查,于2024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040元,并处罚款20万元。谦某公司不服,诉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量罚过重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内容】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谦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大量含有“浙江卫视”“中国蓝TV”“浙江IPTV电视”“华数频道”等文字及“
”“
”“
”等标识,在经营场所突出展示并以相关媒体名义招揽顾客,主观上具有借助知名媒体影响力牟利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其与上述媒体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谦某公司违法经营额超5万元,玉环市市监局在“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法定幅度内,作出2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综合考虑了其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该院遂于2025年4月10日判决:驳回谦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谦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谦某公司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现为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玉环市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该公司申请听证后,依法组织听证会并充分听取其申辩意见,结合调查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谦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25年7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